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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享单车”的法治约束应及时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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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享单车”的法治约束应及时跟上

时间:2017-03-27 14:29|点击:

今年1月,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为此冯先生将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共享单车遭索赔的案件。(3月20日 北京青年报)

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起源于国外,当然也得益于国内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一方面是对便捷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也呼应了“绿色环保”这一时尚主题。

此前我们看到的都是共享单车遭破坏的新闻,人们更关注的是如何保证单车的安全。那么当“共享单车遭索赔”案件的出现,更是提醒我们,使用者是另外一个需要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本案中,目前尚无法确定单车是什么时间损坏的,使用者受伤一事跟单车刹车失灵是否必然相关。想要知道事件的更详细流程、得到更确切的结论,法院方面还少不了向双方调查取证。

共享单车的管理机构如何证明自己尽到了检修义务,如何证明单车损坏并非自然损耗,如何取信于消费者是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而受伤的冯先生事发当时是否有证据留存,并且证据的有效性如何界定,是当下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

从这两方面来看,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说明、规范的法律问题未做详细补充,给共享单车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其实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的关系。供方当然有义务提供保证安全的单车,而租借方也有义务保证单车的完好,并在租借时有检查的责任。就跟租赁汽车一样,难道不用试车就提走吗?如果发生损坏责任如何界定呢?

单就本次“单车刹车失灵”事件来说,不能简单的说谁有责任、谁没责任,也不能简单的判定谁的责任大一些、谁的责任小一些。还需要更多的举证、论证材料来做判断支撑,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好为后续的法律补充打下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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