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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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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16-04-22 11:35|点击: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依法保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十八条意见”)。“十八条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行动指南,也是新时期衡量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又一个标准和遵循,全市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把“十八条”学深学透,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一、充分认识高检察院出台“十八条意见”的重大意义,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要充分认识非公经济重要地位和作用。概括起来就是“三个重要”,首先,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多种市场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时,通过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依法平等竞争,促进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加速市场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其次,非公经济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动力不足、活力不强的问题,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而非公经济规模仍在扩大,以2015年为例,规模以上工业中非公企业增加值高于同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利润好于同期整体工业企业的盈利水平。第三,非公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改善民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非公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0%,税收超过50%,新增就业达到90%,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议时指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非公经济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更加深入理解和把握。

  二是要深刻认识非公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早在2000年中央第十九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完整提出了非公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即“两个健康”,一是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二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在去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召开的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了“两个健康”的要求,并且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是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还用“亲”与“清”两个字概括了新型的政商关系,对领导干部的“亲”体现为“三多”,即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清”体现为“三不”,即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个体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非公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非公企业案件及做好相关工作的基本行动指南。

  三是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检察机关对待非公企业要坚持“三个平等”,即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要切实增强平等观念,强化保护的意识,把《宪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真正落实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积极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的力度,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十八条意见”列举了侵犯非公企业利益和非公经济人士人身、财产安全的五类刑事犯罪,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好批捕、起诉职能,加大惩治力度。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回顾和全面总结近年来办理五类案件情况,梳理出本地区较为易发多发的犯罪类型、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应对措施,以便更加精准地打击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和非公人士。“十八条意见”中还列举了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五类经济犯罪,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惩治五类犯罪,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非公企业投资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需要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中有很多是检察机关所不熟悉的,对此,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形成专业化、专门化的办案机制,对办案人员进行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建立相关部门协助办案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推动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十八条意见”列举了两类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指明了查办案件的目标和方向。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把握当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良好态势,把查办涉及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形成新思路、开拓新领域。要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非公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梳理非公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收集研判工作。要继续运用“系统查、查系统”的办案方式,积极开展专项工作,特别是针对非公企业所反映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开展一到两个“小专项”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非公企业对反腐倡廉的信心。要深入研究贿赂案件线索少、办案难度大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办案机制方面补齐短板。

  三是加大诉讼监督的力度,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十八条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立案监督、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同时认真查处涉及非公企业的司法腐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当前全市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方面还存在着监督范围不宽、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对此,应当从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入手,更加关注涉及非公企业的司法不公问题,不断拓展监督范围,消除监督盲区,在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科学评估监督效果,把通过诉讼监督保护非公企业合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常态。

  四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八条意见”强调,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求划清“十个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更新观念,在司法办案中把非公企业的生存发展放在第一位,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把“一个优先”、“三个防止”、“十个界限”贯彻落实到司法办案的程序之中,形成刚性约束。

  五是要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十八条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职能的同时,注意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提出了“四并重”、“三慎重、两不为”、“六严禁”的工作规范。这些规范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有细节上的保护,又有整体上的管控,把司法办案中常见、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为检察机关规范办案、文明司法提供了保障。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相关工作规范,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下决心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对不规范现象做到见人、见事、见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真正树立检察机关规范办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六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泛的法律服务。“十八条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增强非公企业人士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紧紧围绕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预防;创新预防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及非公企业的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整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职务犯罪预防两方面的力量,针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治安重点问题、非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与非公企业相关的职务犯罪问题认真制定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计划,加强重点案件的剖析,梳理发案规律和特点,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依托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继续开展好专项预防、系统预防工作,努力为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把“十八条意见”落到实处

  一是要把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部署、积极推进。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市院要加强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出台贯彻落实“十八条意见”的实施办法,总结推广各基层院开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及时组织调研,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定并落实工作联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更好地服务非公经济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和建议机制。进一步克服“就办案而办案”的错误观念,努力拓展全市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职能,对办案中所发现的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制定报告、通报和建议制度及建议反馈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集中报告、通报、提出建议,要求接受建议的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情况。对于涉及非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人大、政府等相关机关提出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推进服务非公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

  三是要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传递检察工作的“正能量”。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不断扩大服务非公经济各项工作的宣传范围,实现宣传报导常态化。同时,继续利用好《通辽检察手机报》及两级院“两微一端一站”,及时发布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动态信息,营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建立舆情引导制度,审慎处理对非公企业违法犯罪的宣传报导,把握分寸、统一口径,对查办涉及非公企业案件引发的舆情要及时快速应对、强化正面引导,始终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

  四是要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形成工作合力。全市两级院要尽快建立起一整套与工商联的工作联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工作通报、共同调研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在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方面各自所做的工作交换意见,对发现的涉及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及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相互通报,围绕非公企业转型升级中遇到法律问题共同调研。对于工商联所移送的涉及非公企业权益保护的案件线索及时交办、及时反馈,构建起与工商联之间的常态化、规范化协作关系。

  (作者系通辽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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