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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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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时间:2020-07-03 08:25|点击: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古人有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发挥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我国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成就,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和进步性。

    然而,当今世界多元的东西太多,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比如:在法律实践中有人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制度,打着研究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旗号,鼓吹“三权分立”,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主张政法机关非党化、非政治化等。这种于国情于不顾的错误倾向,最易造成立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必须应引起高度警惕。而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首先,理论基础不同。我国依法治国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而西方的“宪政”,源于三权分立学说和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其次,权力的主体不同。我国的依法治国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为基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的权利得到实现。而西方的宪政则是不同政党的竞争制度,代表不同政党、不同集团的利益。第三,政权体制迥异。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西方的宪政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正因如此,我们说世界上各国国情千差万别,不可能“世界一统”只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中国更是有别于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地理资源禀赋、独特的发展阶段、自成一体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归根到底要根据本国的基本国情来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确立,再次证明一国的法治道路,总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从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必须认真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正如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所以,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长期坚持。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执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律要发挥作用,全社会信仰法律是关键。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义法治文化,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二要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权威,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要着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方面工作。五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六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发展中的问题,让竞争更加公平、社会更为和谐,使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竞相迸发,使改革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百转千回,梦想成真。有专家说得好:“如果把治国当成一本大书,那么法治就是大纲,纲立文顺、纲举目张。”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我们深信,随着形势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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