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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明确“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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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明确“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时间:2018-09-09 10:51|点击:

  光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 孙满桃)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9月7日起施行。

  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为确保三家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法研究起草了上述《规定》。

  《规定》共23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明确了案件管辖范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

  《规定》还确立了在线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传统法院审判的“痛点”。因此,《规定》以公正便捷解决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和生效规则,促进电子送达的有序适用。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互联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多种方式送达,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所有通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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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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