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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银行全赔”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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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银行全赔”具有警示意义

时间:2016-07-13 09:41|点击:

  原标题:“银行全赔”具有警示意义

  吴某人在兰州,他的银行卡就在身上,可是卡内的47万余元存款却被短信告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POS机异地刷卡消费”。之后,储户吴某将发卡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7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七里河法院获悉,近日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求,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存款及利息。

  最近几年,各类金融诈骗案件呈现爆发之势,每次类似案件的发生,最后为此买单的总是储户,因为银行总是把全部的责任都推到客户的头上,认为是客户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所致,所以不愿意给予赔偿。而储户则觉得更冤枉:卡在我手里,密码也没有泄露,但是自己存在银行的钱却不翼而飞,难道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兰州市民吴某向银行成功维权的经历告诉我们:银行不但有责任,而且可能负有全部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辩称客户“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而这个理由,也几乎成为同类案件中银行为自己推卸责任的时候最惯常使用的“标准说辞”。可实际上,银行对自己的这一说法又拿不出确切的支持证据。而客户关于银行方面没有尽到对银行卡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最终导致资金被盗的指责,银行同样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进行反驳。从这个角度说,法院的判决是符合事实,公平合理的。

  再者,犯罪分子拿着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的POS机上进行消费,银行自然也要承担鉴别真假的责任。犯罪分子伪造的银行卡,却能在银行的设备上取出真金白银来,这本身就是一件让人想想就感到害怕的事情。现在,银行既无法保证客户的资料不被泄密,又不能鉴别储户银行卡的真伪,那储户的资金安全,岂不是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了?银行在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上不思进取,却让客户来承担资金安全的风险,这于情于理显然说不过去。

  储户的钱毕竟不是在自己的钱包里被小偷偷走的,而是在银行里被偷走的。而储户的金融资料,除了自己知道,就是银行知道,在确定不是储户自己泄密导致资金被盗的前提下,只能断定是银行方面的保密和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国家《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中获取了利润,就应该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银行全赔意味着银行全责,对于甘肃兰州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储户自然会感到高兴,而对银行也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当法律旗帜鲜明地站在了消费者一边,银行在安全工作上就应该更加谨慎和小心,在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和进步,否则最后很可能是输了官司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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