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站国学时讯!

诚信守诺 传递教育正能量

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内容

诚信守诺 传递教育正能量

时间:2019-03-02 14:43|点击: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谭萍樊雪婧

2月22日,教育部网站挂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查处情况的紧急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直接点名河北省石家庄市“耀华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湖北省武汉市“慧泉培训学校”,称其违规超前超标开展培训,甚至围绕“小升初”举行考试等情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十分恶劣。

您是否也遇到过校外培训机构夸大事实、虚假宣传、套路连连的情况?您是否被校外培训机构欺骗过?即日起,大河报教育3·15特别策划活动启动,为消费者维权。

两家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被教育部点名通报

针对上述两家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河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厅及石家庄市教育局、武汉市教育局态度坚决、主动作为、行动迅速,均及时进行了严肃查处。

《通报》中提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大事,当前各地今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即将启动,一些培训机构寻找时机,通过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等手段干扰正常招生秩序,搅动家长焦虑情绪,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严肃查处。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不断强化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组建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力量,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通过定期执法检查、暗访等方式,并畅通举报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因小失大。

“要聚焦整治超前超标培训及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有关培训行为。对一些培训机构顶风违规培训的行为绝不姑息,要第一时间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报全省,以儆效尤,警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教育部门连发“严政”,河南已取缔校外培训机构4904所

2018年,教育部下大力度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连发“严政”。我省也多次发文向校外培训机构“亮剑”。

根据《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我省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我省明确,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2018年,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初见成效,取缔校外培训机构4904所。

今年,我省将探索民办教育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2019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将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实施意见》,完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等主体职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督导检查。选聘一批减负监督员,做好减负监督工作。

此外,今年将严格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制度,探索民办教育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创新民办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并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县(市、区)联合执法机制。

如果你被校外培训机构“套路”了,快投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即日起,大河报启动“3·15教育维权特别行动”。如果你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有违规行为,或者你被校外培训机构“套路”了,快告诉我们!

投诉渠道:关注“大河报教育在线”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hbjiaoyu),直接回复微信后台留言。请记得留下您心塞的故事和电话,方便记者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

什么样的培训机构合格?河南有标准

2018年11月,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布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于即日开始实施。该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的方方面面都设定了“规定动作”。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出现“公司”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并再次强调,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居民住宅、工业用房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其中特别提到,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上一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下一篇:宁波晚报•数字报刊平台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均由网友发表或上传并维护或收集自网络,属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任何非本站因素导致的法律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

联系QQ:84877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