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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错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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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错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可补缴

时间:2018-11-14 23:43|点击: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居民医保政策又出惠民新政。今年10月15日起,我市将原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延长至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都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次新政还增加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可以补缴当年医保费用的规定,即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在补缴时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的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自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域范围内就医,无需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一、二档,档次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参保后可以享受住院、慢性病及普通门诊报销,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参加居民医保后,个人无需缴费就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今年年初,市人社局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将居民医保年最高报销额由一档14万元、二档17万元,分别提高至18万元、22万元,将一级医院报销比例再提高3%,一、二档缴费报销比例可达83%、88%,居民医保的慢性病数量由24种扩大到60种,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报销比例达75%,年最高报销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8月份,市人社局又将瑞戈非尼等14种高价抗癌药品纳入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这14种药品在2018年度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均为1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4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市人社局今年已累计为321.8万人次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25.6亿元,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刘红玲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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