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站国学时讯!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内容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时间:2017-07-29 12:03|点击:

网络时代的发展赋予公众空前的言论自由环境,舆论的力量已经渗入司法层面。各种网络工具为舆论传播提供了强大助力,任何人都能够通过网络自由发表对司法事件的看法,即便其中包含失真、偏激或诋毁的言论,也可以在公众之间快速传播,形成针对法院的负面舆情。法院负面舆情虽在起到了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却可能引发司法公信力受损的恶果。为总结分析新形势下法院负面舆情的发展态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应对负面舆情、维护法院司法公信力,我们组织力量对近四年期间广西各地曾发生过的42起舆情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此分析报告。

一、广西法院负面舆情概况

调查研究发现,2011年至2015年间,区内法院负面舆情发生次数呈上升态势的典型阶段为20111月至201410月间,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内14个市共发生法院负面舆情143起,负面舆情对全区各地的覆盖率达100%,舆情发生总数总体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2012年、2013年的增幅均超过50%,故课题组选取最具代表性的该段时间内的负面舆情作为研究对象,分析详见图一。

图一:  2011-201410月广西法院负面舆情发生情况统计表

 
 

2011

 

2012

 

2013

 

20141月至10

 

合计

 

舆情次数

 

舆情次数

 

同比增幅

 

舆情次数

 

同比增幅

 

舆情次数

 

合计

 

18

 

31

 

0.72

 

48

 

0.55

 

46

 

143

 

百色

 

2

 

3

 

0.5

 

5

 

0.67

 

6

 

16

 

河池

 

1

 

1

 

0

 

0

 

-1

 

0

 

2

 

南宁

 

3

 

6

 

-

 

8

 

0.33

 

11

 

28

 

钦州

 

1

 

1

 

0

 

6

 

5

 

1

 

9

 

玉林

 

0

 

1

 

-

 

5

 

4

 

3

 

9

 

贵港

 

1

 

2

 

1

 

2

 

0

 

5

 

10

 

贺州

 

1

 

2

 

1

 

0

 

-1

 

2

 

5

 

梧州

 

0

 

0

 

-

 

3

 

-

 

1

 

4

 

柳州

 

2

 

3

 

0.5

 

3

 

0

 

5

 

13

 

防城港

 

1

 

5

 

4

 

0

 

-1

 

0

 

6

 

北海

 

3

 

2

 

-0.33

 

5

 

1.5

 

4

 

14

 

崇左

 

0

 

0

 

-

 

3

 

-

 

1

 

4

 

桂林

 

2

 

3

 

0.5

 

5

 

0.67

 

6

 

16

 

来宾

 

1

 

2

 

1

 

3

 

0.5

 

1

 

7

 

 

 

 

逐项分析表一,可以看出,全区除河池、贺州、防城、北海四个城市外,其余各地法院负面舆情发生数总体也呈现逐年增长态势。此外,法院负面舆情发生较多的地区为百色、南宁、北海、贵港、柳州、桂林,这些城市有的是工业城市,有的是新兴工业基地,有的是内河港口,还有的处于国家规划的经济区和改革实验区中,经济相对较发达,具备较好的信息化建设条件。

调查发现,在42件负面舆情中,话题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质疑审判公正、质疑执行公正和质疑司法作风三个方面,其中质疑审判公正性的有17件,质疑执行公证的有12件,质疑司法作风的有8件,关注其他方面的仅有5件,比例分别为40.48%28.57%19.05%11.90%如图二所示。从数据可知,法院的审判、执行和司法作风受到公众关注,一旦这三方面出现问题便容易引发负面舆情。

 

 

 

 

图二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二、负面舆情现状特点分析

(一)负面舆情的生长模式

课题组在既定调研期间内,以广西14个地级市为抽样调查范围,按从每个地级市等量随机抽取3件的方式,共抽取42件法院负面舆情案例作为研究样本进行调查,发现我区法院负面舆情发生主要呈现三种生长模式:自沉模式、渐进模式和爆炸模式。在所抽取的42起法院负面舆情中,不同生长模式的舆情比例为下图三所示。

图三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一是“自沉模式”舆情。这类舆情虽然在发生之初吸引了一定公众关注,但关注的人相对较少,网民对其传播热情不高,少有甚至没有人参与跟帖、评论、转发,在一定时间后相关舆论会自行“沉帖”,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引起轰动,不具有影响力。在42件负面舆情中,有26件属自沉模式,占比61.90%。该类型舆情的生长过程如图四所示。

图四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二是“渐进模式”舆情。这类舆情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在社会矛盾的形成和积累之下,指向某种矛盾的舆情经过一定积累,逐渐由弱变强,并最终以某一事件为导火索而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类舆情的发起者通常在首次发布相关言论后,围绕事件持续制造不同的舆论热点。在42件负面舆情中,有9件属渐进模式,占比21.43%。该类型舆情的生长过程如图五所示。

 

图五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三是“爆炸模式”舆情。这类舆情一旦发生,便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激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舆情表达集中且强烈。在42件负面舆情中,有7件属爆炸模式,占比16.67%。该类型舆情的生长过程如图六所示。

图六

 

个人态度或意见形成

 

信息传播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二)负面舆情的生长基点

调查发现,偏颇的描述是负面舆情的生长基点。在抽取的42件负面舆情中,有32件对所涉事件的表述失真,占比76.19%。在32件表述失真舆情中,有13件舆情的发起者使用夸张、敏感字眼描述事件,并伴随有对法院、法官的诋毁性言论,占比40.62%。课题组进一步对32件表述失真的舆情进行原因调查,发现其中18件舆情的发起者对法律理解不当,占比56.25%15件舆情的发起者因不了解法院某个办案环节而对事件发展进行主观猜测,占比46.88%10件舆情的发起者为吸引眼球而对事件进行虚构、捏造,占比31.25%如图七所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此外,在32件表述失真舆情中,有2件同时存在对法律理解不当、主观猜测的情况,有1件同时存在对法律理解不当、虚构事实的情况,有2件同时存在主观猜测、捏造事实的情况,有3件同时存在对法律理解不当、主观猜测、有意虚构事实的情况,如图八所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三)负面舆情发起主体特定、目标诉求清晰

在抽样调查的42件负面舆情中,34件舆情的发起者表达了明确的诉求目的,包括要求立案、重审改判、执结等,占比80.95%,另有8件舆情诉求目的不明,占比19.05%。同时34件有明确诉求舆情的发起主体十分明显,其中15件由当事人自己发起策划,占比44.12%11件由当事人雇请的律师发起策划,占比32.35%6件由媒体记者报道,占比17.65%1件由当事人雇佣的网络推手发起策划,占比2.94%1件由其他发起者策划,只占2.94%,负面舆情发起者比例如图九所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此外,作者对上述16件由当事人发起策划的负面舆情进行调查发现,其中13件舆情的当事人是案件的败诉方,占比81.25%,有3件舆情的当事人是对执行不满的申请执行人,仅占比18.75%

(四)网络传播是负面舆情传播的主要渠道

抽样调查现,42件负面舆情中,有3件舆情事件主要由《人民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等纸质媒体报道,有1件舆情通过凤凰卫视《凤凰资讯》、深圳卫视《正午30分》等电视媒体报道,其余38件均由网络传播,占比高达90.48%网络传播渠道的载体有新闻网站、论坛和微博。新闻网站包括凤凰网、新浪网、人民网、搜狐网、雅虎网、环球网、中国青年网、新华网、中华网、腾讯网等主流新闻网站,论坛包括天涯论坛、凯迪社区论坛、红豆社区论坛、凤凰论坛、人民网论坛等,微博包括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等。在上述38件网络传播的负面舆情中,20件主要由新闻网站传播,占比52.63%30件主要由论坛传播,占比78.94%25件主要由微博传播,占比65.79%,如图十所示,此外大多数舆情由各种传播渠道同时或先后传播。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数据反映出,负面舆情传播渠道相对集中,采取纸质媒介、电视媒介传播的舆情占比很小,绝大部分负面舆情通过网络传播,其中大部分舆情传播使用了多种载体,且传播载体相对集中,多为各大新闻网站、论坛、微博平台。

(五)负面舆情的影响力较大

1.传播速度快。为调查负面舆情传播速度,课题组对抽取的42件负面舆情进行网络关注量统计,此处的网络关注量指的是网络点击量、转载量和评论数量的总和,统计时间点是舆情发布后的第5天、第10天、第15天。调查结果显示,在发布后5天内网络关注量超过500的负面舆情有31件,占比73.81%,在发布后10天内网络关注量超过2500的负面舆情有26件,占比61.90%,在发布后15天内网络关注量超过7500的负面舆情有17件,占比40.48%。从数据可以反映出,大多数负面舆情在发生后的传播速度较快。

2.基层法院是负面舆情的重灾区。在抽样的42件负面舆情中,32件涉及基层法院,占比高达76.19%9件涉及中级法院,占比21.43%1件涉及高级法院,占比仅为2.38%。这反映出,基层法院负面舆情发生率较高,基层法院应对负面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

3.短期内出现司法公信力受损效应。在抽样调查的42件负面舆情中,只有3件舆情中心事件所反映的问题具有真实性,占比仅为7.14%,其余39件舆情中心事件所反映的问题均有不同程度失真,甚至出现虚构的情况,占比92.86%。课题组对42件负面舆情引发的网民留言进行了搜集、分析,发现在搜集到的893条网民留言中,只有30条相信、支持法院工作,占比仅3.36%,在其余留言中,有202条留言持旁观态度,占比22.62%,有661条质疑司法公正,认为法院办案有问题,占比高达74.02%。此外,在质疑司法公正的661条留言中,有108条认为法院应自查纠正,有156条含有凭空谩骂法院的言辞,有170条含有凭空指责法院的言辞,有227条对司法公正表示失望,所占比例分别为16.34%23.60%25.72%34.34%。网民留言所持态度比例如图十一、图十二所示。从中可以看出,负面舆情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司法监督作用,但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为舆情发生后会引发大量质疑司法公正的言论,相当数量的网民未经核实情况就对法院发表了具有偏见性的怀疑、攻击性言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三、负面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对抽取的42件负面舆情的法院应对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和数据梳理,发现当前广西法院各市的基层法院和中院都制定了舆情应对机制,对负面舆情的应对机制可概括为以下步骤:“发现——汇报——核实——解释——监控预判——处理”,每个步骤的具体行动如图十三所示。

 

图十三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总体上,分析范围内的各法院对舆情应对工作非常重视。作者查阅了抽取的42件负面舆情的法院处理台账,发现所有法院的舆情机构都在发现舆情后都能够及时向上汇报情况,并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联系核实情况。但通过对上述各个具体环节的考察,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也隐约暴露出来:

一是多数负面舆情的发现较为被动。调查发现14个地级市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设立了舆情应对机构并制定有舆情应对机制,但这些机构和应对机制却没能保障法院及时发现负面舆情。调查显示,在抽取的42件负面舆情中,仅有11件舆情由涉事法院通过监控发现,并向上级法院汇报,其余31件舆情的涉事法院均是在接到上级法院或政府部门舆情监控提醒后才发现舆情,占比高达73.81%

二是与舆情发起者的直接沟通收效不佳。课题组查阅的舆情处理台账反映,在被调查的42件负面舆情中,相关法院均在核实情况后与舆情发起者进行沟通解释,但只有4件舆情发起者在接到法院解释说明情况后对法院表示理解,主动撤回了相关言论,这类舆情占比仅为9.52%,其余38其舆情发起者仍在接到法院的解释说明后传播相关言论,占比高达90.48%

三是负面舆情应对措施较为保守。调查结果显示,法院对负面舆情的应对主要有澄清说明、据理反驳、不予回应、删帖、跟帖引导、邀请媒体采访澄清等6种方式。数据显示,在42件抽取的负面舆情中,除上述4件舆情发起者在接到法院解释说明情况后主动撤回了相关言论外,其余负面舆情没有被发起者主动撤回,对此,法院最终采取了应对策略,具体情况为:在网上发表澄清说明予以回应的有11件,占比仅为26.19%,在网上据理反驳的有2件,占比仅为4.76%,不予回应的有16件,占比38.10%,与发起者或网站沟通要求删帖的有3件,占比仅为7.14%,跟帖引导的有4件,占比9.52%,邀请媒体采访澄清的有2件,占比仅为4.76%,如图十四、图十五所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以上数据反映出,在法院应对负面舆情的策略显示出“两少一多”的特征,在网上发表澄清说明、正面回应负面舆情的情况少,不予回应的情况相对较多,而据理反驳、删帖、跟帖、邀请媒体采访澄清等策略也用得比较少。这种“两少一多”现象说明,法院应对负面舆情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课题组调查还发现,法院对负面舆情的应对策略与舆情的生长模式有关,法院在网上澄清回应的11件负面舆情中,有7件属于“爆炸模式”,如不回应澄清将会使司法公信受损,法院也将成为众矢之的;以其他方式处理的15件负面舆情中,有9件为“渐进模式”,舆情传播虽不广泛但却有可能全面爆发;法院不予回应的16件负面舆情均属“自沉模式”,这类舆情没有在网络上引起相当关注,一定时间后自行沉底,如法院回应则可能制造新的舆论热点。此外,对于一些“自沉模式”负面舆情,法院采取了据理反驳、删帖、跟帖等策略应对。

四、负面舆情现状的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负面舆情所呈现特点,是公众、舆情发起人、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通过特定途径相互作用的结果,要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首先要了解负面舆情如何作用于公众、舆情发起人、法院和新闻媒体。为此,课题组以抽样调查、随机访谈等方式,随机选择50名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并对抽样范围内的14个地级市的中级法院进行了访问调查。此外,课题组还从42件负面舆情样本中随机抽取了15件,对其发起者进行了电话访谈。调查结果显示出负面舆情现状的形成原因:

(一)负面舆情因顺应公众心理需求而广泛传播

问卷调查发现,50名群众对问题一“为什么关注法院负面舆论”的问题的结果如下:50人中,14人认为“好奇,想了解真相”;13人认为“新鲜,想看八卦”;11人认为“别人都关注,自己也关注”;7人认为自己“无意中发现,随便看看”;选择其他原因的有5人。五种原因所占比例分别为28%26%22%14%10%,如图十六所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从数据反映出,因好奇而关注法院负面舆情的公众比例最大,占比28%;因“想看八卦”的娱乐心理而关注法院负面舆情的公众比例紧随其后,占比26%;因盲从他人而关注法院负面舆情的公众比例也较大,占比22%;而无意中发现或因其他原因而关注的公众比例远远小于前三种原因,占比仅有14%10%。由此可知,负面舆情迎合了公众的猎奇心理、娱乐心理和盲从心理,因而容易受到公众的关注,获得较高的点击量关注,具备在公众之间广泛传播的优势。

(二)网络的便捷及对司法公正的迫切心理促使负面舆论快速传播

问卷调查中,50名群众对问题二“通过哪种工具了解法院负面舆论”的回答情况是,33人选择“手机”,12人选择“电脑”,5人选择“其他方式”,所占比例分别为66%24%10%,如图十七所示。50名群众对问题三“向他人传播法院负面舆论的原因”的回答情况是,21人选择“网络方便,随手转发”,9人选择“帮助发起者求真相”,18人选择“司法公正与自己息息相关,应参与司法监督”,2人选择“其他原因”,所占比例分别为42%18%36%4%,如图十八所示。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研究司法统计分析

从数据反映出,在信息科技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手机、电脑等上网工具成为公众接触法院负面舆情的主要工具,由于这些工具普及率高,用来上网操作方便,公众因而乐于使用手机、电脑对看到的负面舆情进行随手转发,导致法院负面舆情的传播速度快、传播渠道相对集中。此外,公众认为司法公正关乎切身利益,想参与司法监督也是其参与传播负面舆情的主要原因,而帮助他人追求公正的道德思维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负面舆情的传播。综上所述,网络设施的高速发展使法院负面舆情得以较为集中的方式在网络传播,同时,使用普遍的上网工具为法院负面舆情传播提供了便利、提高了速度,而且,司法公正与公众息息相关,公正具有较为强烈的参与监督意愿,且帮助他人追求公正是道德良知的要求,以上原因相互作用,对舆情传播起到了加速作用,所以,法院负面舆情得以在网络上集中、快速地传播,这也是负面舆情呈现“渐进”型、“爆炸”型生长模式的原因之一。

(三)司法公开不彻底是负面舆情致损司法公信力的催化剂

课题组从对50名群众的访问中了解到,46名群众认为法院司法公开不够彻底,自己对是法院工作不了解,不能对之产生信任,这类群众占比92%

结合心理学理论分析,课题组认为公众对事物的认知普遍受到心理学“首因效应”和“扫帚星效应”的影响。“首因效应”是心理学的一种现象,指的是人认知过程中,第一印象的作用最强,它会影响人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具体来说,在法院对相关事件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的情况下,公众首先接触到了事件的负面信息,就会对整个事件留下负面的印象,以至于影响对事件的客观认知。“扫帚星效应”也是心理学上的一种现象,指的是人在认知事物时,习惯根据少量信息就判断事物的“好”与“坏”,如果人仅仅能接触到事物的负面信息,那么将很可能以偏概全地认为事物整体是“坏”的。具体来说,在法院司法事件公开不够的情况下,公众不能接触到关于事件的正面信息,只能接触到其负面信息,那么公众就会产生“扫帚星效应”,认为事件整体是“坏”的。

在司法公开不彻底、不能满足公众认知的前提下,公众因“首因效应”对接触到的法院负面舆情留下深刻的负面第一印象,又因“扫帚星效应”影响,凭借原先建立的负面第一印象对事件整体或对法院整体产生了负面理解,进而产生“问题出在法院”的偏见。这就是多数法院负面舆论虽然不客观,甚至带有失真、夸大、诋毁等攻击性言论,却能获得公众信任,进而在公众间广泛传播的主要原因,也是司法公信力受损的重要原因。

(四)法官素质不高对基层法院负面舆情高发有一定影响

课题组对抽样范围内的14个地区的中级法院进行了访问调查,调查结果反映,广西大部分基层法院处于经济落后地区,受经济等客观因素影响,大部分基层法院没有能力定期对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如此导致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高低不齐,加上个别法院自律性不高,就容易在办案中出现误差,进而引发质疑司法公正的负面舆情,这就是负面舆情在基层法律中发生概率较高的原因。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河南陕县“眼花法官”水涛竟因所谓的“眼花”而在判决书中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从而导致了非常严重的错误判决结果,进而一度引发司法公信危机。由此可见,法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与负面舆情的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五)利益驱动成为负面舆情的源动力

课题组对抽样范围内的15件负面舆情的发起者进行了访谈调查,结果表明,90%以上的舆情发布者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雇请的律师。该群体均对法院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满,希望通过质疑司法公正、质疑执行公证、质疑司法作风三种途径找到改变司法处理结果的突破口,因此他们发起的负面舆情关注点均集中在前述三种“质疑”上。同时,该群体认为通过正常司法程序来满足自身诉求所需成本太高,而网络曝光比任何司法程序都要省时、省钱、省力,因而网络曝光最终成为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同时,他们希望通过网络传播使自身遭遇获得最多的关注和支持,借助“民声”、“民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改变自己的司法处理结果。舆情发布者的观点虽然不客观,但却反映出该群体怀有极强的表达意愿和参与意识,凭借互联网“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优势,希望通过舆论施压干涉司法活动的目的。由于司法处理结果事关舆情发布者切身利益,因而改群体会不遗余力地制造、推动法院负面舆情,从而使负面舆情呈现关注点集中、目的性强、主体清晰的特点。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特点是负面舆情的重要推手

课题组对50名新闻媒体记者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网络新闻媒体以营利为目的,在选择报道消息时首先考虑迎合、取悦读者的“眼球效应”。而法院负面舆情本身具有敏感性,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审判不公、执行不公及司法作风问题是网络媒体最喜欢的“卖点”,新闻媒体传播这些负面舆情是一种处于道德与法律相交的灰色地带的行为,即便其中内容不客观甚至失真,也可免于法律追究。因此不少网络媒体出于利益考量,一昧追求网页点击量,为了增加新闻“卖点”而极力挖掘法院的负面敏感话题,由此产生这样的结果,对于具有“眼球效应”的负面舆情,网络媒体乐于对其进行网络炒作,舆情因此呈现“逐渐爆发”或“持续爆炸”的状态,而对于不具有“眼球效应”的负面舆情网络媒体则对其置之不理,以上正是“爆炸”型、“渐进”型、“自沉”型舆情生长模式的成因之一。

从舆情传播特点和成因来看,法院要做好负面舆情应对工作,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围绕公众心理进行舆情应对,二是司法公开要彻底、深入,三是科学引导当事人扭转心态、摆脱不良情绪,四是正确引导、科学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司法公信正能量。虽然关于法院的负面舆论引导尚未有成熟的理论为指引,但是现代危机公关理论无论在适用环境、价值目标上均与法院负面舆情应对不谋而合,可供法院在负面舆情应对中作为理论指导。

五、负面舆情应对的理论准备:危机公关理论

危机公关是指应对危机的有关机制,具体是指机构或企业为避免或者减轻危机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和威胁,从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应对策略,包括危机的规避、控制、解决以及危机解决后的复兴等动态过程。危机公关理论源于爱德华·伯尼斯定义的公共关系理论,经过多年发展,危机公关理论已经在我国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关键点传媒集团董事长游昌乔首创的“危机公关5S原则”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予以著作权登记,正式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危机公关5S原则”指的是承担责任、真诚沟通、速度第一、系统运行和权威证实五项原则。以“危机公关5S原则”处理负面舆情的步骤:

一是承担责任原则Shoulder the matter。公众和媒体心中对法院处理负面舆情的方式是有预期的,在负面舆情发生后,公众最关心的是法院的态度而不是对错。我院在发现上述舆情后,立即向案件主办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主动查找自身责任。

二是真诚沟通原则(Sincerity)。该原则要求负面舆情处理过程中,法院要与舆情发起者、公众诚心沟通,赢得对方的信任、理解和尊重。在上述案例中,我院在查明事实后,当天便指派法官向刘某作出详细解释,告知其所提案件未能执结的法定原因,刘某当场接受了我院的解释,但事后却又开始对我院的网络诋毁行为。为此,我院又在微博上对刘某进行公开回应,告知其如对执行仍有疑虑,可向我院纪检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咨询,并向其提供了咨询电话。

三是速度第一原则(Speed)。该原则要求尽可能在负面舆情出现的最初12-24小时内,对其进行控制,否则谣言便会高速传播。上述案例中,我院在刘某出尔反尔继续发布攻击性言论的情况下,于24小时内在网上发布了澄清说明,并据理对刘某的不实言论进行反驳,此举消除了大部分网友的疑虑。

四是系统运行原则(System)。该原则指对负面舆情应对要形成系统运行的长效应对机制。我院已由一把手挂帅成立负面舆情应对领导小组,下设独立的舆情应对机构,由专人负责舆情处理,并制定了专门的舆情应对机制。

五是权威证实原则(Standard)。该原则指必要时邀请网络上公认的“意见领袖”为自己发生,以此占领舆论制高点。

六、法院负面舆情应对策略建议

通过上述调研、分析和理论准备,课题组认为,当前广西法院的负面舆情应对措施虽然略有成效,但较之于形势的发展仍然显得力不从心。舆情应对是一项超越法律的社会性、系统性工作,法院内部应立足于完善机制,转变观念,多管齐下,有的放矢地构建起一个法院负面舆情应对体系,从组织机构、观念转变、危机处理意识、转变作风、做好预防、加强培训和利用媒体七个方面提升负面舆情应对能力。

1、建立独立舆情应对机构,确保应对系统有效运行

各级法院法院应自上而下建立功能独立的舆情应对机构,并招录配置编制独立的舆情应对人员,确保专岗专人专业应对负面舆情。机构组成人员包括:党组成员,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新闻部门负责人以及1名以上独立编制的舆情应对人员。舆情应对机构的职责为:一是持续跟踪关注与本院相关的负面网络舆情;二是一旦舆情出现,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或舆情源头信息搜集,透过各种渠道挖掘负面舆情爆发的原因;三是舆情出现后第一时间制定或审核危机处理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协调,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2、转变观念消除误区,克服畏难逃避情绪

法院领导要彻底转变既有的媒体观念和思维方式,摒弃“一刀切”看待媒体的方式,消除媒体与法院对立的认识误区,并克服“生怕怕言多必失”、“尽量少说或不说”的畏难逃避情绪,要正确全面地认识媒体重要性,对媒体的运作、特性、正负功能和传播规律有充分认识和了解。此外,要善待媒体,为媒体提供信息源、政策扶持、后勤保障等服务,积极支持媒体全面履行职责。并且,要善于协助主管部门对媒体依法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管,规范媒体行为,促使媒体报道坚持正确的导向。

3、提高危机处理意识,快速研究应对措施

法院各部门应提高负面舆情应对的危机意识,一旦负面舆情发生,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舆情应对机构,主动查找自身责任,如实反映情况。舆情处理机构需在12小时内对负面舆情作出分析研判,并密切跟踪监控舆情动态,预测下一步舆情走势,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舆情分析研判应围绕舆情的性质特点展开,包括舆情的生长模式、舆情关注点、舆情事件表述是否具有真实性、舆情发起者的目的和身份、舆情传播渠道和速度以及舆情下一步走势及其对司法公信力可能带来的危害等内容。在科学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对于有可能引起高度关注的“渐进”型、“爆炸”型舆情,法院需在24小时内对外作出回应,回应公众的猎奇心理,同时以阻止谣言散播,防止谣言的“首因效应”、“扫帚星效应”;对于关注度不高的“自沉”型舆情,法院可对其不予回复,进行“冷处理”。二是对关注点在审判公正、执行公证和司法作风的负面舆情,法院应及时查明情况和责任人,如舆情反映情况属实,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发布到网络;如情况不属实,则应在网上发表澄清说明,或者邀请媒体采访澄清。三是对发布虚假、诋毁、攻击性言论的舆情发起者,法院应及时查明其身份和行为动机,与其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发起者删帖或联系相关网站删帖。四是查明负面舆情传播渠道,把正面回应的帖文发在相应传播渠道上,增加公众接触真实情况的机会,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心理。

4、转变司法作风和政务作风,针对舆情真诚耐心沟通

法院应谅解负面舆情发起者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尽量依法为其解决实际问题,即使对方所提问题不合理、不合法,也要真诚耐心对其进行沟通说服,使其认识到制造网络舆情并不能达到舆论施压改变判决结果的效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实际问题,以此减轻对方的目的性和迫切心理,促其其扭转心态、摆脱不良情绪,放弃继续制造负面舆情的想法。

5、预防

在负面舆情发生后,法院不仅应当及时向公众反映事件情况,更要尽量将事实还原在公众面前,以充分的信息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娱乐心理,将依法能公开的每个案件办理节点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和参与司法监督的强烈愿望,防止公众盲从相信不实言论,以此减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声,从而预防负面舆情发生。

6、通过培训提升法官素质

上级法院可通过培训提升基层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培训要兼顾业务技能和危机应对两方面,通过法官业务技能提升来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质量,从根本上降低负面舆情的发生概率,同时,通过危机应对培训来提高法官应对负面舆情的技能,避免应对不当为负面舆情再次制造舆论热点。

7、正确引导、科学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司法公信正能量

一是加强与媒体的知识沟通。对于涉及审判公正性和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负面舆情,法院应做好与媒体进行知识沟通的工作,要具体指派舆情应对人员为网络媒体解释舆情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从专业角度分析是非曲直,以此促使网络媒体得当报道,防止媒体因追求营利目的而挖掘、炒作负面舆情或者片面追求迎合网民的“眼球效应”。

二是建设好舆论发声平台。负面舆情多通过微博、新闻网站和论坛传播,因此,法院应采取措施增加官方微博的影响力,在网络上建好舆论发声的主要阵地。首先是加强官微的关注度。法院应舆情应对人员每日更新微博,多发原创微博,多发庭审直播,多发案件信息,以司法公开吸引网友的关注。其次,加强官微与网友的互动。可在官微上开设一定的服务功能,如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调动网友参与互动的积极性,扩大官微的影响力。此外,在负面舆情集中传播的网站、论坛建立或者指定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以便在负面舆情发生后,在该信息发布平台准确、及时、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对偏激言论进行引导,对蓄意炒作进行批驳,阻止负面舆情快速传播。

三是增进与媒体、公众的情感沟通。情感上“零交流”是媒体、公众与法院之间可能存在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之一。增进与媒体、公众的情感交流,有助于使媒体、公众正面理解法院工作。对于媒体,基层法院应利用每一次工作往来,关注了解不同媒体的报道角度和报道习惯,有针对性地向媒体公开其关注的审务信息和工作动态,强化法院与媒体之间友好型的信息沟通,从而促进双方相互知晓,提升基层法院在媒体心中的良好印象。对于公众,基层法院应结合媒体的宣传功能和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主动给媒体提供不同的司法新闻线索,并提供正面报道的角度,将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相关的事件推向信息媒介的大前台,引导公众多关注优秀法官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精通业务的事实,为公众传递司法的正能量,从而拉近公众与法院的距离,以此提升法院在舆论中的“第一印象”,提高法院在突发事件中掌握舆论制高点的可能性。

上一篇:党委宣传部参加中宣部舆情信息座谈会

下一篇:中纪委机关报刊文:要对遇突发舆情爱捂盖子的干部严厉问责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均由网友发表或上传并维护或收集自网络,属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任何非本站因素导致的法律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

联系QQ:84877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