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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发言】舆情应对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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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发言】舆情应对的最后环节

时间:2016-12-06 12:36|点击:

【总编发言】舆情应对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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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传播专家座谈会时,笔者发言建议重视舆情应对易被忽略的一个角落——网络百科词条。例

如:

“贾敬龙”词条

如,“贾敬龙”词条(下文未加说明的,均为百度百科词条)缺失法庭认定的一个关键事实:户主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从村委会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贾敬龙由于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这才与村委会和党支书发生了冲突。

最高法负责人当即答复:不仅是这个词条,还有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词条,事实不够准确,需要纠正。

截至11月23日,“贾敬龙”的百科词条基本信息栏这样标识:

“争议事件:因婚房被强拆射杀所在村党委书记”

“庭审语录:我温文尔雅,热爱生活,珍惜生命”。

正文的最后一段用感伤的笔触提及:贾敬龙接受审判时描述其所期待的生活:“一个自己亲手布置的温馨小屋,里面有自己喜欢的花草和小动物,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心爱的人,我们一起养儿育女,白首偕老。”

这些选择性的事实陈述,对一些舆论指责最高法死刑核准不当起到助推作用。

11月27日,“根据最高院提供的官方信息,当前词条中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词条做了修订补充,删除了“争议事件”“庭审语录”段落,并予以锁定。

热爱生活的小伙子,婚房被强拆,符合一些网民对基层官员胡作非为、官逼民反的想像,对法院判案得出为官撑腰而不为民做主的结论。

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司法不公的愤怒,体现了网民的美德,但在贾敬龙案中,一些舆论的不满与法庭认定的事实差距过大。

网络百科是一种开放式的“维基词典”编写平台,任何网民针对任何词条都可以给出自己的解释,后边的网民不满意前边的解释,还可以做出修改。

舆情事件的百科词条,相当于“舆情化石”,承载着公众的网络记忆,影响着对当事机构、当事人的社会评价。

(摘自《网络舆情》2016年第90期,作者:本刊执行总编辑 祝华新)

载入核心事实,固化社会认知

如:

“彭宇案”词条

网民关切的“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发生于江苏南京,被视为见义勇为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惨痛案例,在很多人心目中产生了老人跌倒扶不得的警示效应,影响恶劣。

在百度百科平台,“彭宇案”2008年6月10日—2013年7月18日的8个版本,都没出现彭宇与“徐老太”的确发生过“碰撞”的核心事实。

直到2012年,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接受媒体采访,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指出彭宇确实与当事人碰撞。时隔五年,“彭宇案”真象才浮出水面,让网民大吃一惊。

新版词条加入了“事实真相,深刻教训”段落,对彭宇案被网络舆论误读的反思:

首先,应高度重视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

虽然一审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特别是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

一审法官不是用查明的事实,而是用人性恶的假设来推论:“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如此荒谬的判决书,引起网民的愤怒。可惜词条没有明确交待对这位法官的处理。(360百科“南京彭宇案”词条写明,此人已“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其次,法院对舆情反应迟钝

涉事单位没有及时与媒体沟通,作出澄清,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词条总结说: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摘自《网络舆情》2016年第90期,作者:本刊执行总编辑 祝华新)

辨析常识误区,普及专业知识

如:

“肖晓天”词条

2015年有一则新闻火了:《大学生家门口掏鸟16只卖千余元获刑10年半》。这名大学生是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

早期的百科词条描绘的是“小兵张嘎”式的少年生活场景:“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他和朋友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

但这样的童心烂漫,招来无妄之灾,闫啸天和朋友很快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

新版词条开宗明义,写出闫啸天“屡次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初的新闻报道,短短一个标题包括三个谣言,还有一个极具误导性信息。第一个谣言:这些鸟不可能是一个鸟窝掏的,燕隼一般产卵2枚—4枚,平均3枚;要掏16只幼鸟至少要掏五六个鸟窝。

第二个谣言:不可能家门口掏,食肉动物需很大狩猎范围。燕隼是活动范围捕食空间很大的猛禽,掏五六个窝必是大范围捕猎结果。

第三个谣言:被判10年不仅因这次捕燕隼,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一员,曾非法收购国家二保动物凤头鹰转手出售牟利。判10年是数罪并罚结果非一个案件。这个词条是普法教育印象深刻的案例。

如:

“玉林荔枝狗肉节”词条

所谓“狗肉节”给广西玉林市政府带来困扰。一些动物保护组织在网上号召抵制,多名活跃网民发声谴责。还有人来到玉林,在堆满狗肉的桌子前下跪“向狗谢罪”,图片上网后掀起情感波澜。

“玉林荔枝狗肉节”词条引述了市政府的解释:这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是当地人夏至聚会的一种形式,政府和民间组织都没有举办过任何形式的“狗肉节”活动。

词条由此向纵深开掘,梳理中国传统医药餐饮文化和西方人文思想、科学发展的脉络:

食用狗肉是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在《本草纲目》等古籍中有记载;生物进化学家认为,红肉中所含的物质可以增加人脑的大小,使人类逐渐区别于其他食草性灵长类动物;

动物并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动物权利论者也没有动物权利的合法代理资格,所以谈论“动物权利”是荒谬的。

这是一段清明理性的分析:“为何有一批人抵制吃狗肉呢?原因是他们喜欢狗这种宠物。他们为何不同时抵制吃鸡肉、牛肉呢?因为他们不喜欢鸡和牛。

所以,抵制吃狗肉是私人癖好,而不是法律上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即使是爱狗的人士中,也只是部分人抵制吃狗肉,属于少数人的私癖。

所以,没有必要为了极少部分人的私癖去侵犯绝大多数人吃狗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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