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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方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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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方法思考

时间:2016-07-13 10:33|点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日益深远。一些负面的网络舆情,破坏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检察公信力。因此,掌握涉检网络舆情的类别及其特征,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积极引导网络舆情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服务,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类别及其特征

  近年来,涉检网络舆情数量日益增多,舆情内容各异,影响力日益深远。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必须分门别类地掌握其特征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应对。根据舆情主要内容、产生途径的区别,可以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三类,即反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网络舆情、反映检察官的网络舆情、反映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的网络舆情等。

  (一)反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网络舆情及其特征。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极容易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的焦点。具体有两种情形:

  一是因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产生的网络舆情。主要发生在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执法环节,内容一般涉及检察机关是否违法违规办案、滥用检察权等。如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供电局原副局长梁继平“被检察院带走后猝死”事件。

  二是因检察机关参与办理难点、热点案件产生的网络舆情。这类舆情主要因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难点、热点案件而产生,由于案件本已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一旦检察机关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网络舆情事故。如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村民滕彩荣等捡高尔夫球案,本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修文县检察院坚持对法院无罪判决进行抗诉,引发网络舆情直指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公正,“圈地无妨、捡球有罪”成为当时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舆论压力。

  (二)关于检察官的网络舆情及其特征。检察官是肩负法律监督职责、捍卫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特殊法律职业群体,一旦出现关于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行为准则的网络舆情,就会引起网民的密切关注。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反映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行为准则的网络舆情。如辽宁省辽阳市女检察官“掌掴门”事件,引发网民对检察官道德素质的叩问。又如在江西农民工妻子周模英杀死亲生女儿案中,广州市女检察官杨斌为被告人求情,引发网民对此举是否违反检察职业行为规范的热议。

  二是反映检察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方面的网络舆情。检察领导干部代表着整个检察队伍的形象,如果出现关于检察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方面的网络舆情,就会引起网民的长期关注。如2011年6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长离任,检察院大楼拉条幅放鞭炮“庆祝”事件,引发很多网民对该检察院原检察长个人作风问题的猜议。

  (三)关于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的网络舆情及其特征。目前这类网络舆情的数量不及前两者多,但其社会影响也决不可小觑。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关于检察改革的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一直在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然而,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检察机关一个微小的改革探索,都可能引发一场网络舆情事故。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对轻微犯罪通过做公益劳动而免于起诉的做法,引发了网民的激烈争议,一石激起千层浪,“以善代刑”是宽容还是放纵?网民观点不一,随着讨论话题的逐渐深入,有许多网民转而质疑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自行改革的正当性、合法性,让北仑区检察院一度成为网络舆论漩涡的中心。

  二是关于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检务管理等方面的网络舆情。目前这方面的网络舆情一般具有次生性,即一般都是因前两类舆情的逐步延伸、发展而产生,网民因质疑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而抓住其办公条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对其上述质疑的“印证”。如内蒙古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女检察长“百万豪车”事件被公开之后,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大量“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豪车检察长盖豪华办公楼”等延伸信息,舆情内容的重点迅速从女检察长和“百万豪车”延伸和扩散到该检察院以及检察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检务管理等问题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方法和途径

  在准确掌握涉检网络舆情的类别及其基本特征和规律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和措施。

  (一)准确把握舆情类别,抓住问题关键。舆情类别不同,反映的内容各异,体现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也各不相同,解决方法也不能千篇一律。要具体分析舆情来源和发生原因,反映的矛盾焦点和问题根源。如针对检察官行为作风方面的网络舆情,其主要特征是围绕检察官行为是否合法、作风是否正派、是否符合职业行为规范等问题展开。因此,应对这类网络舆情的关键是要把握好时机,依法公开相关检察官的工作表现、群众意见、工作成绩,确实涉嫌违法违规的,要适时公布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如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大楼拉条幅放鞭炮“庆祝”检察长离任事件发生后,南宁市检察院及时发布了调查结果,一方面明确公开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一名检察人员对检察长个人有意见,借机发泄”,另一方面重点介绍了青秀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的工作成绩,并强调在干部任职考察和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其违法违纪问题的反映,有力回击了网民所谓“最腐败检察长”的质疑,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和关键,从而顺利平息了这起网络舆情风波。

  (二)及时引导舆情态势,发挥主动优势。网络舆情的大部分真实信息主要还是掌握于检察机关自身,这是检察机关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有利条件,要注重发挥优势,及时引导舆情发展态势,防止虚假、片面的舆情大范围充斥网络世界。一旦网民确信了这些虚假、负面消息,一般再难以接受检察机关对真实情况的解释和回应,从而陷入极为被动的处境。对舆情发展态势要把握好关键节点,公布真实信息的时间、范围和用语要恰到好处。如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村民捡高尔夫球案,由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坚持抗诉,“圈地无妨、捡球有罪”、“法律只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等负面网络舆情迅速传开,使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极为被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修文县检察院的抗诉并维持无罪判决后,很多网民居然认为该案“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三位当事人不能逃脱牢狱之灾”,认为是舆论监督在伸张正义、弘扬正气,对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处置网络舆情敲响了警钟。

  (三)灵活转移舆情走向,占领舆论高点。在负面网络舆情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解释、回应和跟踪处置都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灵活转移舆情走向,迅速扭转劣势,占据舆论高点。一是可以让案件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当事人对真实情况一般都有最直接最确切的了解,一旦当事人详细公开和说明相关情况之后,能迅速引导舆情走向。二是让与事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理和公证,分析事件的先后过程和具体结果。由于第三方与事件本身没有利益关系,其公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有利于检察机关引导舆情走向,占据有利形势。如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对轻微犯罪通过做公益劳动而免于起诉的做法引起网民热议之后,北仑区检察院及时咨询法学知名专家学者,通过援引学者见证的形式缓解了网络舆情压力。

  (四)有效甄别舆情内容,澄清虚假信息。很多片面、偏激和虚假舆情信息充斥网络世界,不但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舆情应对,也容易误导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甚至成为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因此,有效甄别舆情内容,及时、迅速澄清虚假信息,使负面的网络舆情“不攻自破”,是应对网络舆情的重要方法。通过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及普法宣传等形式,让人民群众亲身贴近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情况。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建设、网络举报、检察博客、检察QQ等渠道,让广大网民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协商、交流机制,从而释疑解惑,有效避免负面涉检网络舆情的产生。

  三、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从根本上来说,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关键在于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舆论监督应把握好分寸。国外一般都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判例,如在美国,法院认为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会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它可以向新闻媒体发出裁定,令其在案件审结之前停止有关于本案情况的报道和评论,同时法院也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裁定,禁止其向媒体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与评论。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检察机关这方面的规定还尚付阙如。应该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以避免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造成负面影响。

  二是大力培养舆情监管人才。要有效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必须加强舆情监管人才的培养,与检察新闻发言人制度相衔接,加强网络舆情监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选拔机制。网络舆情监管人才必须具备三种素质三种能力:一是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能够深刻认识舆情性质,善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二是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要准确运用法言法语,依法应对舆情事故。三是必须具有较高的检察职业素质和较强的检察业务能力。面对大量虚假、负面网络舆情,必须娴熟检察业务,能代表检察机关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置。

  三是不断完善舆情应对工作制度。要着眼于长远,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工作制度。一是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尤其是政工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控申工作中可能引发涉检舆情的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协商,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政工部门要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积极回应,确保舆情内容客观、真实。检察技术部门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做好信息搜索、发布等工作。二是加强外部协商通报。对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尤其是网络媒体单位,要积极做好协商沟通,出现涉检网络舆情必须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和跟踪,防止虚假信息泛滥。信息在网络公开后,相关网站、新闻媒体要及时对检察机关进行通报,便于检察机关掌握情况,查明事实并进行及时回应和处置。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整合政工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和控申部门的部分职能,设置专门的检察情报部门,专门负责搜集和处置检察情报信息工作。四是加强检察技术建设。切实抓好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维护和建设,通过网络平台加强检务公开,在网民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更多的交流和沟通平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预防涉检网络舆情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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