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查处造谣“创业板停止审核”、杜撰注册制虚假信息案
近期,市场出现的多起不实传言,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证监会在持续加强舆情监测的同时,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即刻开展线索排查、信息溯源和调查布控等工作,现已查明2起造谣传谣案件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向公安机关移交1起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现已查获谣言编造人。
经证监会查明,2月24日,深圳某证券公司策略师王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即在其个人微博上以确定口吻公开转发、传播“3月1日起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的虚假信息,成都某经济新闻报社记者李某在未确认该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遂编撰深度解读文章,该报社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该文章的真实性,即通过其网站刊发,后并被多家其他媒体转发,对市场产生严重误导。证监会还查明,2月24日,李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弥达斯”,编造并发布“招行催国家队还钱”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述2起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接到证监会移交线索以后,公安机关立即作出工作部署,迅速安排警力追查谣言源头,次日即取得重大突破。经查明,3月1日,江苏省泰兴市张某凭空杜撰“刘士余:注册制不适应社会主义中国国情”的虚假信息,并在“新浪股吧”中发布。据张某供述,其因炒股亏钱,为发泄不满遂编发该虚假信息,用证监会主席的口吻是为了响应力更高。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查证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其他责任主体,严肃追责。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指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始终对各类股市谣言保持严密监控、快速反应,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务必使造谣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传播媒介违反相关信息传播管理规定、误导市场的,还将按程序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邓舸再次重申,证监会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的权威信息。广大投资者应坚持不信谣、不传谣,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3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其它重要消息
证监会通报4起违法案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8日通报了4宗违法案件,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买卖案,涉及蓝色光标、东阳光科等上市公司。
证监会:加强对证券评级行业的日常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8日表示,证监会对七家证券评级机构进行检查,其中6家证券评级机构部分评级项目存在对同一类评级对象未采用一致评级标准、评级方法与披露的评级方法不一致、证券评级未进行尽职调查、评级委员会未按要求进行评审决议、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未按规定跟踪评级、未按要求管理档案等问题。
邓舸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大公国际资信评级出具监管警示函,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出具监管警示函,对中诚信出具监管警示函等。证监会将高度关注包括各类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对恶意造假等失信行为将严厉查处,净化市场坏境,加强证券评级行业的日常监管。
证监会:完成公司债首次现场检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8日表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完成公司债首次现场检查工作。
邓舸称,为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发展,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发行公司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共检查了105家公司,本次现场检查法险的问题,主要涉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内容。
邓舸称,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二是专户管理不到位,三是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外汇性存款等。
信息披露包括未披露重投资事实,未披露子公司重大关联事项,募集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内部控制问题包括管理层不齐备或不规范,募集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邓舸称,证监会采取了11项行政监管措施。对6家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当,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和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对4家信批违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监管措施,对1家内部控制问题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上均进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拆分业务的查处力度
对于目前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8日表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想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不得超过法定上线。
邓舸介绍,近期一家交易平台违规操作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此类业务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通过拆分收益权突破百万门槛要求,并且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投资业务,且单只私募产品超过200个,违反了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证监会对此进行查处,目前该机构已经停止开展此类业务。
邓舸表示,证监会重申相关主体在开展私募业务时应提高合规意识,在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时不得以金融创新突破合规底线,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业务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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