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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框架下 国内信用证新产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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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框架下 国内信用证新产品探索

时间:2016-10-17 16:27|点击:

2016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实施。新《办法》响应了市场发展需求,呈现了许多亮点,如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拓展了适用主体和使用范围,增加了可转让和可保兑功能等,为当前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带来新的机会。


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方向调整、服务行业迅速崛起的大环境下,我行作为国有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有必要勇于拓展思路,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业务产品,抢抓新政市场机遇,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办法》主要变化内容,结合同业做法,现整理以下国内信用证新产品和风险防范要点,以便在客户精准营销和国内信用证业务推广过程中借鉴、优化和创新。


来源:单证青年风

文:向秋三 


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框架下 国内信用证新产品探索


基于《办法》变化的新产品


1代理中小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


运用背景:新《办法》放宽了开证行准入限制,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银行外,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社等中小型银行也可以开立信用证。


产品简介:我行接受同业的委托,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代理其为国内贸易


项下实际买方的开证申请人开立国内信用证。


产品优势:对我行而言,可以通过委托行的信用缓释风险,且由于占用委托


行额度,无需对每个客户单独授信,可以批量获客;同时通过自身信用的注入,协助中小银行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我行可以获得代理开证手续费收入;对于委托行而言,可以获得信用增级,同时可以连接相互没有授信的银行。该产品可以从整体上降低行业风险资本占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尤其有利于服务中小客户。


2开立事业单位为当事人的国内信用证


运用背景:新《办法》扩大了国内信用证使用主体,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贸易。


产品简介:向医院、院校、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等


事业单位推荐使用国内信用证,用于结算医药费、学费培训费、电费、水费、燃气费、暖气费等。


产品优势:对我行而言,医院、院校等事业单位违约可能性小、交易真实性


易于调查,风险可控;对于事业单位而言,新增了一种灵活的结算方式。


3开立服务贸易下的国内信用证


运用背景:新《办法》扩大了国内信用证使用范围,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


也适用于服务贸易,且明确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产品简介:向各类服务贸易为基础交易的行业推荐以国内信用证结算。包括


办法列明的各类服务贸易、租赁、以及当前经济下行环境下的特有行业,如弃船拆解服务等。


产品优势:对我行而言,向第三产业营销信用证可以扩大业务市场,丰富客


户资源;对于服务行业企业而言,可以弥补自己作为轻资产行业难以以抵质押方式申请融资的不足,通过开立信用证申请办理项下融资,解决资金短缺和周转不灵的困难局面。


4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运用背景:新《办法》增加了国内信用证的可转让功能。


产品简介:依据申请人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指定转让行或者按照信用


证条款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


产品优势:对我行而言,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能满足转让证目标客户如贸易


中间商和工程项目分包的实际需求,扩大客户群体,而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我行则可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对目标客户而言,结算方式扩展,有利于控制贸易链条,有效降低了结算成本。


5开立分期分批国内信用证


运用背景:新《办法》允许国内信用证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并明确“分


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装运或提供。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产品简介:依据申请人要求开立允许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的国内信用证。


产品优势: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贸易双方而言,可以省去多个协议多次签署


的不便,直接在一段时间内以框架式协议下的价格结算,在协议范围内价格下跌时保证持续发货,价格上涨时,也通过“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的规定保证了整个贸易的持续进行。但在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协议价格范围时,则可以通过暂停结算来结束合同,整个贸易更加灵活快捷。


6加具保兑


运用背景:新《办法》增加了国内信用证保兑功能,保兑行可以根据开证行


的授权和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而新《办法》新准入的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社相对于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信用证接受度不高。


产品简介:具体有两种方式:明保,即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通知


信用证的同时或作为开证行、通知行之外的第三方加具保兑。暗保,即接受受益人的申请对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产品优势:对开证行而言,可以提高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接受度,有利于降低


议付行对开证行的准入要求;对受益人而言,有利于取得银行增信,增强收汇保障;此外,由于有我行的承兑,办理保兑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可以获得相对较好的资金价格,还有利于提高福费廷资产的流通性。


其他可借鉴的行内或同业产品


1国内证福费廷及二级市场


产品简介: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


确认书后,自行或者作为中介为包买商从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自买方式下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卖。另外,在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同业也出现了通过风险参贷办理国内证同业融资的创新产品。


产品优势:对于我行而言:可以在较低风险的情况下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释


放贷款规模和风险资产,同时通过中介和转卖的形式获得中间业务手续费和利差收入;对于综合性需求较强的卖方企业而言:不仅可以获得银行融资,还通过银行买断应收帐款,达到规避风险、优化财务报表、减少应收账款、增加现金流等目的;而对于授信额度较小的中小企业型卖方而言,用银行授信代替自身授信,即可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2供应链下国内证委托代理业务


产品简介:供应链下的开证申请人(代理人)代理上游供应商即受益人(委


托人)向开证行提出结算或融资业务申请,开证行根据申请向委托人提供信用证结算以及代理议付、福费廷融资等业务。


产品优势:核心企业一般是资信实力良好、经营规模较大且为银行重点支持


的行业龙头企业。采购商通过委托代理免除供应商收证、交单等繁杂程序、降低操作成本,也方便了异地供应商结算和融资操作;在融资方面,在委托代理方式下通过占用核心企业授信,可以为供货商提供及时、低成本的融资,维护上下游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利用上述产品,一方面可在不影响买卖双方交易模式的情况下,满足信用证受益人融资及简化业务手续的双重业务需求,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产品功能,提高产品灵活性,并有利于提升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核心竞争力,更有利于争揽异地客户。


3买方付息国内信用证


产品简介:在开立国内信用证时,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在其项下的融资利息和


手续费由买方支付。


产品优势: 对卖方而言,由于买方承担融资利息和费用,可以低成本向卖


方银行申请办理融资;而对于买方而言,通过承担卖方融资利息和费用,避免卖方通过提高货物价格转嫁融资成本,同时降低了赋税成本。在传统国内信用证保障交易安全、提供资金融通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降低交易成本、平衡费用支出、合理规避赋税等功能。


4国内信用证资产管理


产品简介:通过中介或代理的方式,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将企业持有且开


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作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的,通过在信托、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向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等资本市场运作方式实现资金回笼。


产品优势:对于我行而言,通过多途径投资手段解决客户资金需求,不仅资


本占用较低,还可赚取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盈利能力,拓宽融资渠道。


新《办法》下国内证产品的风险和防范


1客户风险


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或受益人因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价格波动、交易对手


履约能力差甚至涉嫌恶意欺诈引发贸易纠纷等各种原因导致不愿或无力履行其


在商业合同项下义务或者付款责任、无力归还银行融资款。尤其在领域广阔的服务贸易纳入国内信用证业务范围后,贸易背景及真实性的审查对银行提出了更大挑战。


在营销中我行相关部门应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切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


户的客户。在常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外,可通过人行、公安等公众查询系统以及我行与税务等机构的联网核查机制加强对客户资产负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贸易的前后续交易、单据真实性等审查,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控制物权,或要求第三方单据保证贸易的真实性。


2合作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风险


在新《办法》下我行可为中小银行提供代理开证、保兑等业务服务。在多


渠道的投资模式下,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也是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在与这些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中我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其可能因经营不善、财务危机造成支付困难的信用风险。


因此,在选择合作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时,我行应注意对合作方内部管理和


最新经营状况的审查,落实相应担保条件,可采取名单制方式进行管理。


3法律和合规风险


融资申请人或合作银行等违反现行监管要求,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纠纷或


因融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缺陷,导致我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者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下各产品的环节中,可能因为疏忽导致背书、批注等某些细节程序未按新《办法》规定办理,在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我行应在熟悉了解新《办法》以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供国内信用证项


下相关产品服务,完善相关合同和协议文本,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办法规定及我行内部规章制度办理,避免遭遇法律和合规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综合管理部 向秋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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